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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我院当庭宣判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行政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恢复耕地功能。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某村委会与8户村民签订调田协议,将16.06亩耕地用于某砖瓦厂取土制砖。2004年9月,被告某行政单位因该砖瓦厂占用耕地取土制砖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厂未履行。2017年12月,公益诉讼人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向该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希望该行政单位采取措施依法履职。2019年11月,因被告某行政单位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被损坏的耕地一直未得到复垦,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某行政单位对辖区内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复垦、耕地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土地违法行为有权实施处罚。被告某行政单位对该砖瓦厂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也未对其后期持续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管,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处于受侵害状态,被告某行政单位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故对公益诉讼人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某行政单位继续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武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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