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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谈案] 武穴市一男子将别人银行卡钱转至自己微信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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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09: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穴市一男子将他人银行卡钱转至自己微信上,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被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假借熟人朱某手机打电话,乘其不注意,张某通过获取了朱某手机里的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将朱某的银行卡绑定至自己的微信上,再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朱某银行卡里的1600元套现。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张某再次以同样的方法,将朱某另一张银行卡里的5600余元进行套现。被害人朱某在查询银行账户时发现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2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张某赔偿被害人朱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朱某的谅解。

检察官提醒
新型信用卡诈骗方式层出不穷,持卡人提高防范意识,并设置短信提醒、失卡保障等服务,有助于加强“防盗锁”。但“防盗锁”的钥匙却被不法分子掌握,可就不妙了。另外,网购退货提供信息需谨慎,网络“虚拟朋友”更需小心,公共免费wifi忌刷信用卡,有黑客自称15分钟可以通过免费wifi盗取他人银行账号和密码。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通过本案需要注意的是,熟人作案的情况并非罕见,要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长安武穴  武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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