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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信息] 【通告】关于摩托车、电动车禁止安装遮阳伞(篷)的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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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2 21: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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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电动车禁止安装遮阳伞(篷)的通告

市民朋友们:

近年来,我市摩托车、电动车违法加装遮阳伞(篷)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由于摩托车、电动车安装遮阳伞(篷)后,改变了车辆原有的结构,迎风阻力增加,侧风时骑行更加不稳,降低了驾驶的安全性能和稳定性,存在着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市政府的安排。交警大队从2017年6月份至今,开展了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篷)强制拆除整治行动,强制拆除遮阳伞(篷)万余把,但有部分市民在强制拆除后继续非法安装。

交警部门温馨提示:摩托车、电动车一律禁止安装遮阳伞(篷),请安装了遮阳伞(篷)的市民在2019年3月25日前自行拆除,在自行拆除期间查获的非法加装遮阳伞(篷)收缴后不作处罚。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及党员干部要带头响应,在自身规范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同时,积极宣传、劝导亲属及周围群众不要非法加装遮阳伞(篷)。自2019年3月25日起,交警将从街面强制拆除转入扣车清除违法状态,并处罚款和强制接受半小时交规学习。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非法安装遮阳伞(篷)的摩托车驾驶人处500元罚款,对电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全体市民积极配合。

各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店和维修店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安装遮阳伞(篷),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销售安装遮阳伞(篷)的,交警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并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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