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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组织、非法采砂,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王某、江某某等10人非法采砂一案在武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这是武穴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犯罪集团案。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王某、江某某等10人分别在长江流域武穴、黄石段利用吸砂船、吊机、运输船盗采江砂,形成盗采江砂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被告人王某负责吸砂、吊机船及人员召集、安排采砂过驳时间、地点及利益分配等,被告人江某某负责安排、实施在长江非法采砂现场作业,被告人叶某、肖某某等8人根据被告人王某、江某某的安排使用吸砂船吸砂、吊机船过驳、运输船进行运输。 2018年5月26日凌晨,轰隆隆的吸砂机器噪音打破了长江水域武穴某段的宁静。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武穴派出所的民警在巡逻检查时将正在盗采江砂的作业船现场查获。王某、江某某等10人涉嫌非法采砂一案,这是武穴市检察院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以来,办理的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犯罪集团案,对长江非法采砂犯罪行为起到了有效震慑作用。
公诉人向被告人讯问 【检察官起诉】
检察官指控,王某、江某某等人形成的犯罪集团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长江水城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江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王某、江某某系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庭审现场,王某、江某某等10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核 | 张 伟、周中军 摄影 | 翟怡竹 文字 | 翟怡竹、王志坚 编审 | 赵 兆、钟 瑜 编辑 | 翟怡竹 来源 武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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