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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范某故意杀人一案,范某因工资结算纠纷杀死被害人周某、其子(3岁)、其女(1岁)并造成其妻(孕妇)重伤。温州中院院长徐建新等8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到庭听审,合议庭合议后,审委会进行讨论,最后当庭宣判。
温州中院院长徐建新等8名审委会委员到庭听审
被告人
范某,男,38岁,江西上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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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告人范某在被害人周某开设的加工厂务工,范某提出辞职后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被害人周某发生纠纷。2015年6月8日20时30分许,范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两把尖刀来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双岙工业区周某三楼卧室,见周某与儿子周某曦、女儿周某洁在玩耍,便持刀上去捅刺周某的胸部、左颈部等处多刀,致周某倒地后,范某又持刀对在旁哭泣的被害人周某曦、周某洁进行捅刺、割颈部,致二人受伤倒地。
随后范某又持刀到二楼车间对正在做工的周某妻子即被害人杨某行凶,捅刺杨某胸部等处数刀后,被旁边的工人唐某某等人制服,期间造成唐某某受伤。周某及其儿子周某曦、女儿周某洁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唐某某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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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范某因工资结算纠纷故意杀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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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击证人陈某某、唐某某就案件事实出庭作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该案是否存在被害人过错、量刑考虑因素等发表了辩论意见。
证人陈某某就案发经过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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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唐某某就案发经过出庭作证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
案件经休庭再次开庭,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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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范某持刀故意杀人,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因工资结算纠纷引发,被告人未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却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杀害包括两名无辜幼儿在内的三名被害人,并致一名被害人(孕妇)重伤,故被害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所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范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范某赔偿周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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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审委会听审,推进庭审实质化
该案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帮助法庭认定案件事实,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既有效彰显了司法的公开透明,也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效举措。而审委会委员到庭听审,听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控辩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最后作出判决,更是进一步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