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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徐州棚改项目造假引发连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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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9: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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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多户居民拥有近300亩集体土地,还未经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发改委稀里糊涂批准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局不明不白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府明目张胆发布通告以国有土地的名义予以收回,国土局顺坡下驴发布通告同意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局违反程序颁发拆迁许可证。
  最让被拆迁户无法容忍的是,法院明知程序违法,仍恶意作出枉法判决偏袒市政府,被拆迁居民手里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至今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宣布作废,这种稀奇事,就发生在因推行“棚改模式”而闻名的江苏省徐州市。

  事件起因:拆迁安置引发争议
  2008年,徐州市发改委立项并批准了韩山村棚户区改造项目,2010年,再次发文予以确认。
  韩山村,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云龙湖4A级风景名胜区的云龙湖畔,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在整个徐州算是稀缺的土地资源,属于二类居住用地。据村里年长者介绍,韩山村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明代,这里依山傍水,人杰地灵,大家都对故土有了感情,不愿意迁的太远。
  当地政府把安置房建到3公里之外的三类地区,此举引发韩山村居民强烈不满,因为那里的房价每平方米仅4000元左右,而韩山村附近的房价每平方米1万多元,且升值空间很大。因此广大居民意见很大,提出了原地回迁或就近安置的要求。
  然而,随着一份《拆迁许可证》的签发,彻底打破了韩山村往日的宁静。
  2010年3月30日,徐州市建设局为新盛公司颁发“徐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面积480亩,拆迁期限自2010年4月16日至2010年5月15日止。
  程瑞林,韩山村人,自学法律,和本村的龚吉祥等人带头与征迁部门理论。程瑞林认为,棚户区改造利国利民,大家应当支持配合,但根据徐州市政府的规定,被拆迁户可以得到原地回迁或就近安置,再说,规划时已经留出用于安置的地块,但当地政府却出尔反尔,事后明确表示不在原地建设回迁的安置房。
  这个说法在徐州市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以及徐州市、区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中均得到确认,对此,很多居民提出质疑:既然不在原地建房安置,还叫棚户区改造吗?分明是打着棚户区改造的幌子,不但可以低价从老百姓手里掠夺优势稀缺的土地资源,还可以借棚户区改造的名义骗取国家政策补贴。
  原来,徐州市泉山区招商局早已把韩山村的地块以8亿美元的价格对外招商,用地性质为特色商业街及房地产项目。
  由于当地政府无法满足原地回迁、就近安置的要求,大家觉得异地安置补偿过低,很多人不愿搬迁,以致韩山村棚改项目至今已经搁浅6年,拆迁许可证也已经10余次延期。
  违法行政:征地程序漏洞百出
  说起徐州的棚户区改造,不得不提起两件事。
  一个是原徐州市委书记曹新平主政期间,谎报“拆迁11万户无1人上访”欺骗国家领导,后被誉为“徐州模式”当作典型推广。这个美丽的谎言被层层揭穿后,却暴露出许多鲜为人知的黑色内幕。目前,曹新平已离开徐州,但由棚改引发的纠纷却依然没有结束。
  另一个是大名鼎鼎的“新盛公司”,其全称为徐州市新盛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据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为市级国有独资企业,于2010年3月份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将对韩山村进行棚户区改造,计划投入专项资金13亿元。这家公司之所以能在徐州垄断棚改项目,坊间传闻的原因是:徐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王怀深曾被派往该公司任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利用国有企业的优势垄断所有涉及土地开发的项目,为曹新平敛取巨额财富。
  徐州官方曾否认社会上的传闻,但一直没有拿出有说服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2010年3月22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依据徐州市发改委(2010)22号文件和徐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布“徐国土通(2010)6号”通告,收回韩山村棚户区改造项目443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此时的韩山村集体性质的土地近300亩,也就是说,韩山村的国有土地仅有140余亩,直到2010年9月16日,该集体土地才被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建设用地。
  韩山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仅在数据上造假,在各部门审批程序上也存在重大错误,比如许可程序倒置、时间前后矛盾、土地性质模糊、文书送达滞后、行政裁决漏洞百出等等,表现最为严重的是徐州市建设局,很多程序涉嫌违法。
  据律师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一律先履行报批的法定程序,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再由当地国土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同时告知土地所有权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遗憾的是,从2010年起,韩山村的居民至今也没看到有关部门的“两公告一登记”,更别说提出听证了!
  依法起诉:状告徐州建设局
  程瑞林等人认为,市政府、市国土局还没有发布征收及补偿安置公告,村里的集体土地尚未变更为建设用地,徐州市建设局就给新盛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其行为严重违法,该许可证应当属于无效,于是和龚吉祥、姜庆安便将徐州市建设局告上法庭。
  2016年2月2日上午9时30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座无虚席,每排座位靠近走道的一侧都安排一名警员陪坐,甚至法庭门外也有几十名警员严阵以待。
  职业举报人姚征亿也专程赶往开庭现场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法庭充分尊重三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法庭内外布置大批警力则显得极不和谐,不仅浪费公共资源,事后还听说给每位警员发200元辛苦费。
  龚吉祥在作最后陈述时表示,出现程序违法、漏洞百出的严重错误,以及被告徐州市建设局的违法事实,大家都非常清楚,就连徐州市中院的工作年报都有明确记录,只是被告不肯承认罢了。“请求法院敢于碰硬、依法查明事实、撤销被告作出的错误裁决,指导被告依法行政,还法律尊严,还百姓公道。”
  2016年2月16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龚吉祥、程瑞林、姜庆安的诉讼请求,意味着状告徐州市建设局的行政诉讼一审败诉。

  这个结果应验了代理律师当庭的陈述:“这场官司打不打都毫无意义,但被逼的又不得不打,法院明知道被告建设局提供的证据造假、程序违法,但法院为了维护当地政府的利益,仍然会判原告败诉。”
  枉法裁判:市中院袒护市政府
  程瑞林称,早在2011年,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把韩山村的案例写在“行政审判工作年报”中,并明确指出韩山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许可程序倒置。颁发拆迁许可证需要先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等若干前置程序,但政府职能部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相关地块尚有大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二是土地管理不规范。徐州市政府在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时,韩山村还有绝大部分集体土地未经征为国有的情形。
  有律师指出,编号为“徐拆许字(2010)第4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时间是2010年3月30日,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0)591号关于批准徐州市2010年度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也就是说,韩山村的集体土地应当在2010年9月16日之后才被征收为国有,况且还需要履行一系列的法定变更程序,而新盛公司早在2010年3月30日就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徐州市建设局的违法行为显而易见。
  如此荒谬、涉及一千余户居民财产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就这样堂而皇之炮制出炉了!新盛公司拿到后如获至宝,提前几天就拟定好了安置方案。然而,至今仍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徐州市建设局在签发这份拆迁许可证时,当时根本拿不出拆迁面积为443亩的国有土地的合法证据。
  针对徐州市建设局违法颁证行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为“相关机关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该“补救措施”还竟然白纸黑字写在徐州中院作出的(2011)徐行终字第35号判决书里,几年来,该枉法判决仍作为参照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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