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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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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16: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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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br/>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br/>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br/>   <br/>  第一章:见面前 <br/>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br/>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br/>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br/>   <br/>  第二章:见面 <br/>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br/>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br/>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br/>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br/>   <br/>  第三章:见面后 <br/>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br/>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br/>  第12条:本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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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21: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开始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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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7 14: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p>
        </p><p>
        </p><p><font color="#ff00ff" size="4">偶相当想见村儿里的那一群群惩形们,么办~  </font>[em07][em0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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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12: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color="#3300ff" size="7">还是4月1日开始执行吧</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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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21: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见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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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9 17: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我还说明儿个去见紫霞仙子,没指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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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12: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无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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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21: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p>汗足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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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0: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云水</i>在2008-3-29 17:20:26的发言:</b><br/>唉,我还说明儿个去见紫霞仙子,没指望了</div><p><font size="5">嘿嘿,咱们论坛里的都是亲人呐!</font></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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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7: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color="#ff3300" size="7">有才!</font>[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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