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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信息] “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害人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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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17: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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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武穴城乡出现四轮电动观光车在道路上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这类车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标准,不能够申领机动车号牌,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仅限于在封闭的小区及不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行驶。
    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四轮电瓶车不在国家工信部公布的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内,其安全性能也未通过认证,公安交管部门无法为电动四轮车办理登记手续,也不能办理临时通行牌证,因此,电动四轮车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合法资格,一些商家为获取暴利,故意隐瞒四轮电瓶车不能上路行驶的事实,欺诈消费者购买。
    四轮电动车安全性能差,其制动性能、灯光系统、安全防护、稳定性等都远不与汽车好,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因此,往往超速驾驶和制动不良就会引起的翻车事故;夜间灯光系统差就会引起转弯车与直行车碰撞事故,且车自身无防碰撞和驾驶人保护设置,发生事故后果就极其严重。发生事故后其赔偿能力低,由于驾驶此类车辆的人员大多为低收入及年长者,加上驾驶员无牌无证原因,直接导致该四轮电动机动车不能保险。发生事故后,其将按照机动车标准承担法律责任和巨额赔偿,给事故双方家庭带来沉重打击。近期武穴石佛寺镇机车下路段发生一起事故,四轮电瓶车车主自已身受重伤,同时还要承担对方16万元的经济赔偿。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期武穴市公安局将联合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四轮电动车”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上路行驶的四轮电动车一律予以依法扣留,对四轮电动车驾驶人按无证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和并处15日以内的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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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20: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不知道政府决心大不大,像这种马路杀手尽快堵截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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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2 10: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没学过基础安全行车知识的。没办法厂家广告打的好说不用驾驶证,防风防雨。  1-2万。家里条件好点,儿女都给老人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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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26 08: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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