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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房产税---重磅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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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4: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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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3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
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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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4: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咱是贫民中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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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5: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楼主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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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15: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是真的,对想买第一套房的有利,首付只两成,利率还打7折,还免收契税.
买房等明年吧,
好政策呀,让有十几,几十套房的房婶,房叔们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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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22: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想法很好,有钱的人炒房升值,没房的人拼命挣钱。而且明显供过于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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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10: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房产税基本不具备实际操作性。目前存量房统计数据极其庞大,产权形式也五花八门,又拆又建变得越发复杂,70年后如何续土地产权的事都没扯清楚,早期批准时间短的也快到期了,虽然可以缴费续期但都是各地临时政策。至多在交易过户环节地方政府多收费。另外,全国人大目前没有立法讨论房产税。
政府在征税的同时,也要考虑居民的辛苦积蓄不被央行超发货币引发的通货膨胀所吞噬。目前绝大部分居民存款实际都在慢慢贬值,包括全国巨额社保养老金莫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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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19: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垃圾 发表于 2013-7-27 15:21
这是楼主编的?

据传接近高层的可靠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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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19: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梅川小夏 发表于 2013-7-27 22:04
楼主的想法很好,有钱的人炒房升值,没房的人拼命挣钱。而且明显供过于求。

这可不是我的想法,据传忘写了,说是接近高层人士的消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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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19: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kandan 发表于 2013-7-28 10:14
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房产税基本不具备实际操作性。目前存量房统计数据极其庞大,产权形式也五花八门,又拆又建 ...

这可不是我的想法,据传忘写了,说是接近高层人士的消息吧

咋就不具操作了!统计数据庞大,官方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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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8 21: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逸枫居士 发表于 2013-7-29 19:27
据传接近高层的可靠消息

这个坛子里,果然有高人;居士,现在在省级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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