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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愤怒的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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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二份判决书 700万财产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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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3-12-19 08:58:0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李均树向武穴市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则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否则,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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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3-12-19 10:00: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2011年7月23日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联名上书状,到现在才发出来啊?真是迟来的重磅炸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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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3-12-19 11:02:2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陈述中,疑点蛮多:
第一,楼主称李均树、陈汉金是挂靠在水电公司与交通局签订建桥合同,那么交通局工程款没有及时给付,李和陈应当起诉交通局,而不是水电公司。从楼主提供的判决书来看,大概是这么回事:
水电公司与交通局签订建桥合同,施工中水电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李均树和陈汉金,而且出具证明由李和陈直接到交通局领取工程款。后工程完工后,交通局没有付完李和陈的工程款,李和陈就起诉水电公司,法院判决水电公司偿还李和陈的欠款。
第二:水电公司土地和厂房到底值不值700万?
法院判决书的时间是2004年底,当时官桥20亩土地价格到底是多少?楼主称2000年估计为700万,请提供评估报告。本人对此价格持怀疑态度,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当时武穴房价大概也只有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估计当时官桥20亩土地最多也就三四十万(个人意见,不喜勿喷)、由于水电公司无钱偿还,法院把水电公司的土地和厂房变折价变卖给李和陈。
估计现在楼主将这件事情拿出来扯,可能是现在地价上涨了,觉得亏了。
就这件事情,我的看法是:水电公司和交通局签订建桥合同,交通局理应支付水电公司工程款;李和陈与水电公司签订建桥合同,水电公司也理应支付李和陈的工程款。至于交通局是否付水电公司工程款,那是另外一回事,李和陈起诉水电公司要工程款,当然合理合法。水电公司当时没有付款给李和陈,法院强制执行水电公司土地等——这土地现在值多少钱和当时值多少钱能一样吗?有句话叫做货卖当时价啊,楼主。。。。
总之,我的看法是,这件事法院没有什么问题,主要问题在水电公司自身。
回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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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3-12-19 11:03:06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案件支持重审,在习总的中央群众路线下看有违法乱纪的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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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3-12-19 11:08:07 | 只看该作者
三步之内 发表于 2013-12-19 11:02
楼主的陈述中,疑点蛮多:
第一,楼主称李均树、陈汉金是挂靠在水电公司与交通局签订建桥合同,那么交通局 ...

再补充一句,如果李和陈起诉水电公司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那么李和陈又该发帖称法院执行不力巴拉巴拉的。。。突然觉得法院的人好可怜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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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12:19:15 | 只看该作者
特别代理 发表于 2013-12-19 08:58
如果李均树向武穴市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则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否则,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 ...

武穴市人民法院确定该案的举证期限是举证期限是2004年10月18日,李均树向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时间是200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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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3-12-19 12:22: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漂泊在外的人 发表于 2013-12-19 11:03
这样的案件支持重审,在习总的中央群众路线下看有违法乱纪的情况不

重申?有法律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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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3-12-19 12:24:5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不知法,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不知如何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权益的人是多么的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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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12:28:14 | 只看该作者
黄丫丫 发表于 2013-12-19 10:00
2011年7月23日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联名上书状,到现在才发出来啊?真是迟来的重磅炸弹啊!

2011年7月23日我们向武穴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过申诉材料,人大常委会批示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查办。检察院已经抗诉了,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己经撤销原判,发回武穴市人民法院重审。武穴市人民法院就是拖着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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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12:31:13 | 只看该作者
三步之内 发表于 2013-12-19 11:08
再补充一句,如果李和陈起诉水电公司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那么李和陈又该发帖称法院执行不力巴拉巴拉的。 ...

呵呵,武穴市法院执行这个案件非常快,快得有点不正常,特别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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