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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曝光] 【己回复】湖北省武穴市工商局滥用职权...请求社会有关人士的关注以及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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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00: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者其它执法部门行使处罚,工商必受连带责任。
甚至相关责任人也应受处罚,只有这样才是合理。
并且,教训一下相关责任人,能起到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思路给你指点了,请你展开细细思之,想之,牢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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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00: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62,63楼纯属外行无理之言。
或是旧议重叠,恕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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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00: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因孙志刚案而全盘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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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00: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夏夜风 发表于 2014-10-31 00:31
野狗,说一夜的废话,真是狗裸下的仔,什么也不懂跑上来充能的相,法律是你玩的吗,拿个律师证出来让大家看看,说 ...

抬头一看,原来是你。
我走,我怕了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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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00: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丘之貉,蠢笑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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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00: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陪尔等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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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22: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诸位,诸位,请别吵,容我老实人三声再说几句。
    法律条文是法理的具体化,细节化。如果不是当庭控辩,一般人讲的是法理。即使法庭控辩阶段,被告方也大都是围绕法理展开辩论。控方更喜欢套用法律条文。
      看来大家都没有细读我24楼的发言。
      其实讲得简单明了。估计你们平时学习太不用心。连我说的是什么意思,多数人都没有理会,还要和我争辩。国家行政机构既然设置了工商行政管理局,那他肯定有权对工商户进行管理、监督、处罚。这是不言而喻的事理。我们现在参与议论,不可能尽说些“不言而喻”的的话题吧?要是这样,这个议论就没有必要进行下去了。
       可是,楼主正在声嘶力竭的呐喊鸣冤。一方是手握执法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双方陈述中,先来确定几个明白无争的事实:
    1:某,执业前,在工商局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的经营内容是:车厢制作,加工经营,这一点明白无误。
    3:工商局有执法权,可以对工商户进行管理、监督、处罚。
    4:某,只是一个普通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他的初衷只是想创个小业。当前,社会大力支持此举。
    5:工商局要罚他30万。
    6:违犯其它法规拼改车辆,已经构成事实。
       好了。现在我们根据已知的事实:工商局颁给某经营证,且准其“车厢制作、加工经营”。某,从事的就是车厢制作,加工经营。他并没有超过经营证的范围,并没有生产枪支,弹药。也没有制作小轿车,拖拉机发动机。因此确定。某的生产经营,完全是根据工商局认可同意的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并经营。问题是:另有法律规定:某,不准经营车厢改造。工商局发给某经营证的同时,事实上也形成了法律效力。即:某有权生产、加工并经营车厢。这样,就出现了两个法律效力的冲突。这时,某是一个自然人,工商局在这个案子中,既是执法部门,又是法律授权主体。在事件发生后,却是工商局来罚某三十万。这是什么道理?我们来打个比喻:若工商局颂发给某一个营业证,其中营业范围确定:卖淫接客,开妓院。在这里,工商局的角色是国家行政机关,它发放的许可,可以示为国家许可,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某一个根据营业许可的内容,开起了妓院,卖起了淫,违犯了其它法律。他的违法,却又是法律授给的权利。
       我们现在都只一味指责开妓院和卖淫是违法的,认为该罚。却没有一个人追究当初是谁准许的。
       此案的关键就在这里。
       综上所述,某,得到国家授权:“车厢制作,加工经营”。他没有超过法律授予生产经营范围,凭什么说他违法?难道代表国家机关的工商局当初的认可并授权,只是让某,做些玩具车厢制作吗?
      诸位:请别忘了,“经营证”“营业执照”也是法律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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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08: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心蓝 发表于 2014-11-1 07:25
我真是见不得你说话,加工制作跟改装是有区别的,小学生也懂的事实,你小学没毕业吗?加工制作是不改变原 ...


那个

    对于一辆车,你说的加工制作和改装,在实际生产中的区别,在什么法律或者词典里分别了出来?
    针对本案。
    个体户把原车厢买去了。
    然后再给客户加工制作一个新的车厢。这就是营业执照给予他的明确的经营项目,一点儿都没走样。
    你不懂法律,我不愿意跟一个法盲谈。
    现在我发现,你读不懂文学,因此,我没义务当你先生,所以,我决定不和你谈论文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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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09: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

   你要是实在分不清词性,建议你多翻翻词典。
   请不要在这里尽惹些让人家可怜你的笑话出来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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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11: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心蓝 发表于 2014-11-1 11:39
2010年5月份,武穴市下官村车辆运输经营业主朱某某从黄石购回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分别为EQ1042GZ ...


你又不懂法理,对概念又把握不住。
你说我和你说得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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